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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警示

2024-09-29

  ◆案例1:2019年8月,虞某某因与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某等工作人员就预付款、退换货等纠纷起怨,为达到泄愤和给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施加压力解决纠纷的目的,通过个人网络通讯软件在互联网上捏造散布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倒闭并涉嫌欺诈、偷税犯罪的虚假事实,鼓动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客户停止与该公司继续发生业务,随后该信息在互联网上被转发传播,众多客户退单或者停止与该公司交易业务,造成恶劣影响,致使山东某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信誉遭到严重损害,经司法会计鉴定:直接经济损失达60余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虞某某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案例2:2015年1月,负责水泥罐车销售的A公司区域销售经理方某,在个人社交账号中发布信息,称竞争对手杨某公司的罐车爆炸,并附有杨某公司罐车罐体出现损坏的图片。该信息在网上迅速传播,严重损坏了杨某公司罐车的声誉。几天后,B公司即因此事而退订在杨某公司定做的55m³罐车7台、50m³罐车1台、45m³罐车3台。经鉴定,损失金额共计近90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捏造并通过互联网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6条)

  散布:既包括口头散布,也包括以宣传媒介、信函等书面方式散布,还包括在信息网络中进行散布。

  “打铁还需自身硬”,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强化产品质量的管理,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承诺的标准,从而树立品牌形象,减少他人捏造事实损害商业信誉的可乘之机,夯实维护商业信誉的基础。

  若被他人侵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应及时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查清被他人侵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事实,恢复自身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案例1:2017年至2020年,姜某在担任山东省某电动车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的方式,非法收受李某、孙某等36人贿赂款共计近10万元,为其提供长期供货、及时结算货款等帮助。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例2:周某在担任山东省A公司副总经理期间,负责新能源全面工作,在从中海油某分公司购买天然气将天然气卖给张家口B公司的过程中,从张家口B公司业务员秦某、傅某等人收受好处费10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例3:杨某等人为德州市A公司采购员,公司赋予的工作职责是联系全国各地的供应商采购原料、耗材,2016年至2023年,杨某等人在采购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供应商3%-5%不等的回扣、佣金、提成共计350余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非公务的人员);

  (3)其他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组织,也包括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型组织,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国家机构或者国有单位的代表按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或者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则适用贪污受贿罪(《刑法》第八章)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0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三款:“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反商业贿赂工作可通过切实禁止企业员工收受商业贿赂,将减少、避免少数员工为了追求个人利益而利用职务之便向行贿的商业合作对象倾斜,从而损害未行贿的商业合作对象的利益的现象,保护企业的整体利益,也使得员工更加专注通过加强自身工作能力和不断努力而获得晋升机会和报酬。切实禁止员工向商业合作对象行贿,把企业关于禁止员工收受商业贿赂的规定落到实处,可以避免企业因员工的行贿行为而导致企业被认定为单位行贿的风险,从而给企业留下行贿的不良记录;同时可以进一步培养企业全体员工正当竞争的意识,着重培养企业员工注重提升专业技术、服务能力,企业也能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需要全体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如果有更多的企业能够坚持开展反商业贿赂工作,必将形成整体效应,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降低整体的交易成本、提升整体的效益。

  在商业往来中,一些正常交往范围内的接待、招待、送礼是合乎情理的。但部分企业的股东和高层未真正意识到,一些行为可能已经涉嫌违法犯罪,因此没有在公司设置必要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没有拉好“警戒线““高压线”。

  要建立长期有效的管控机制,进行自上而下的改革和管控,则需要企业股东和高层强化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意识,做好反商业贿赂的表率。建议企业股东和高层应带头作出反商业贿赂的承诺,签署《反商业贿赂承诺书》等文件,并在企业进行公示,向企业全体员工表明反商业贿赂的决心,再进一步推动反商业贿赂的各项管控措施。

  企业股东和高层可以对企业反商业贿赂的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展开检查、巡察等,解决制度落实中的各项问题。

  企业随着规模不断扩大、人员不断增加,必然会形成一定的管理层级、工作分工,且不同层级、不同岗位的职权、待遇也会不同,但企业若用工不规范、薪酬体系和晋升体系不合理,也会导致部分工作人员工作责任感不强、守法经营意识不足,从而增加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概率。

  企业可以根据人力资源管理的专业知识或咨询专业机构,结合本地区生活水平、薪酬待遇标准、企业发展阶段等各方面因素,建立适合本企业的薪酬体系、绩效考核机制、激励机制、晋升机制,对工作人员在本企业的发展有所规划,正向激励企业工作人员通过守法经营、勤勉尽责获取正当收入。

  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和商业惯例,划定适当的商业接待和礼品的范围(适当的商务接待是指符合规定标准的交通、用餐、住宿等接待;适当的礼品指的是小额的、具有象征纪念意义或广告性质、符合时机和场合的礼品)。企业可以明确本企业员工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提供或接受商业接待、赠送礼品的范围,并明确相应的禁止范围。要求员工对接受商业接待、赠送的情况进行上报,并禁止个人自费提供商务接待、赠送礼品,建立相应的审批流程、审批权限,规定限制接待或礼品的金额范围次数、申请报销材料等,并将产生的费用和明细进行记录。

  建议企业可以明示的方式给予商业合作对象商业折扣,包括合作对象付款时根据付款时间予以一定比例的扣除,或者支付总价之后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并在给予商业折扣后再按规定记录在企业账簿。企业也可以明示的方式给予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佣金,并将支付佣金的情形按规定记录在企业账簿。

  企业可以制定相应的规定,将有关商业折扣和佣金予以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并配套规定审批流程、审批权限、财务入账的规定等,通过合法的销售策略参与市场竞争。

  企业可以与供应商、外包商、合作方、客户等签署反商业贿赂协议双方从企业治理层面共同建立反商业贿赂的决心,明确约定各方企业均禁止企业员工做出给与或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约定股东和高层或者反商业贿赂部门接受举报的联系方式,告知若发现各方企业员工具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提出举报,接受举报的企业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分。若企业违反协议约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终止合作等。

  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开展对商业对象的调查,主要包括近年来是否有过商业贿赂等违规行为、是否因违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是否有建立反商业贿赂的防控措施等情况。将商业合作对象是否有违反商业贿赂规定的风险,作为判断是否开展商业合作的依据。

  通过企业的制度建设,加强企业防范、管控企业工作人员实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侵犯商业秘密等职务犯罪,加强企业调查、收集证据的力度,夯实反职务犯罪的证据和事实,为企业处分违法犯罪员工和国家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

  (1)禁止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目的,收受商业合作对象及其人员提供的任何财物,包括不限于:收受现金、银行卡或者购物卡、会员卡等财物,接受赠与或者无偿使用房屋、车辆名贵箱包等实物,接受安排旅游、出国考察、娱乐场所消费以及各种形式的回扣、好处、活动、抽奖等;

  (2)禁止企业员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行、指示下级员工或者授权任何第三方给予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财物、消费性支出等;

  若企业员工遭遇索贿,也禁止企业员工私自处理,而应通过规定流程上报上级管理人员或高层研究决定;

  企业在办理员工入职时,应加强对拟招聘员工的背景调查,应保留必要的证件、文件,如身份证、学历证书、工作简历、家庭成员简要信息及联系方式等,以加强对员工的职业素质的了解,并对于是否存在职务违法犯罪方面的不良记录进行了解。

  明确要求员工入职文件中签署反职务违法犯罪承诺函,承诺在入职之后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侵犯商业秘密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否则将接受企业规章制度的处分,以及接受国家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确定落实反职务违法犯罪制度的部门或者岗位,并规定全体员工或者商业合作对象均有权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包括有权对上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和企业规定的指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可以直达企业的股东、最高层管理人员。并明确对举报人进行保密,严禁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将接受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等渠道进行公开,并给予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以适当奖励。规定具有反职务违法犯罪的部门或岗位有权对举报线索开展调查,明确调查的程序、采取调查的措施、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的权利义务等,并不断培养反职务违法犯罪团队的专业能力,必要时引入外部专业人士协助进行调查。

  通过落实举报和调查制度,加大对职务违法犯罪的打击面,进一步固定有关证据,从而减少、避免确实发现了职务违法犯罪的线索但由于制度不健全、专业能力不足、证据不充分等因素,增加企业内部查处以及国家机关通过法律程序查处的难度,使得违法违规人员具有逃脱责任的可乘之机。

  企业可以自行组织授课,对于企业的反商业贿赂、反职务侵占、反挪用资金的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制度统一进行培训。

  企业也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相关单位,开展关于《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相关警示案例的培训。在培训前应确定参训人员范围和岗位,制作培训签到表并由参会人员签字。

  企业也可以针对有关法律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组织考试,并保留员工作答的考试试卷,不仅增强员工的守法经营意识,且可以作为员工知晓法律规定和企业制度的依据。

  在企业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劳动合同、岗位责任状等文件中明确企业员工的禁止行为,并规定员工存在规定行为的处分后果,同时规定相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秘密、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分后果,处分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调离岗位、扣减绩效或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且企业有权将员工的违法犯罪行为移送国家机关处理。

  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有关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内容,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并进行公示,通知员工签署规章制度的签阅记录,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企业可以尝试以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为基础,联系上下游企业、相关行业企业共同探索建立反企业职务犯罪联盟机制,签署有关协议或者备忘录,共同声明反对商业贿赂、职务侵占、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行为,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于违规企业或者员工进行限制,从而不断优化商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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