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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民政局

2024-10-23

  为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我局组织实施了2021年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如下:

  三亚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主管全市民政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市民政局行政编制15名,内设机构: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社会事务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福利科、社会救助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区划地名科。主要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为重点,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

  项目概述如下:实行低保特困工作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应养尽养;建立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发挥临时救助急救难作用,缓解意外事件对特殊困难家庭造成的生活困难;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充分发挥民政兜底保障作用,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准确核查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确保基本生活保障,服务保障资金到位。

  规范城乡低保政策实施,合理确定保障标准,使低保对象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切实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权益;规范实施临时救助政策,实现及时高效,救急解难;提高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水平,发挥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在保障基本民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强化社会救助政策和兜底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督办督查,提升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经办能力,保障社会救助各项政策切实落地。

  2021年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项目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根据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工作的实际需求,设置了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

  截止2021年底,我市在困难群众救助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等方面能够做到专款专用,专账专户,封闭运行,安全管理,能够将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分配到各个区并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同时,在加强基层困难群众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提高困难群众救助管理水平方面,能够建章立制,并采用量化方式对全市基层困难群众救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估,保障了困难群众救助制度的有效落实。

  (1)产出指标完成情况。数量指标: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使用困难家庭生活得到基本保障,保障率达到100%。质量指标:救助标准逐步提高,工作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精准率达到100%。时效指标: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能实现在每月10日前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社会保障卡账户。

  (2)效益指标完成情况。社会效益指标: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始终围绕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为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和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申报审批手续快捷方便,审批通过后补助资金能按时及时发放,提高了政府的工作效率和政府的形象。

  (3)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保障了受益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发挥了“保命钱”“救命钱”作用,在一定程序甚至根本上解决了生存需求,广大群众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满意度比较高。

  项目的决策依据: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善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海南省社会救助规定》、《海南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等,认真开展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资金总额-年初预算数750000元,资金总额-全年预算数4718544.03元,财政资金-年初预算数750000元财政资金-全年预算数4718544.03元,专户-年初预算数0元,专户全年预算数0元,单位年初预算数0元,单位全年预算数0元。

  资金总额-全年执行数3054204.23元,资金总额-执行率64.73%元

  其中:财政资金-全年执行数3054204.23元,财政资金-执行率64.73%

  1.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坚持“据实申报、严格评审、择优推荐、专款专用、绩效评价”的原则,严格管理,力求实效。

  2.坚持“一支笔”签字制度,分管财务领导对局长负责,行使本局资金管理使用、签批权,重大事项(单笔支出1万元以上的事项)须先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再经议价小组议价方可实施。

  3.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

  4.严格报账程序,按要求附全相关票据和清单,先由经办人、验收人签字,再报业务分管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签核、再由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账。

  1.全面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实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截至2021年12月,截止2021年12月,全市低保对象2001户3882人(农村低保1117户2385人、城市低保884户1497人),全年累计救助城乡低保对象25266户次49520人次,1月至11月按照每人每月630元标准,12月按照每人每月700元标准按照给予补差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全年累计发放低保金2341.88万元;全市特困人员762户778人(农村特困537户549人、城市特困225户229人),全年累计救助城乡特困人员7768户次7879人次,1月至11月按照每人每月820元标准,12月按照每人每月910元标准发放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累计发放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642.93万元。2.落实特困供养制度,依法保障特困人员合法权益。一是为解决我市特困人员久病床前无人照顾的“急难愁盼”生活困境问题,我科将“为特困人员购买照料护理保险专项行动”列入市政府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事实”实践活动清单,建立印发了《三亚市民政局关于建立特困人员住院照料护理保险制度的通知》(三民字〔2021〕87号),并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服务有限公司三亚市分公司签订“三亚市特困人员住院护理保险”协议,为每一位特困人员购买一份住院期间照料护理保险,有效解决特困人员住院医疗期间护理照料难题,提升了特困人员供养保障水平。二是全部确定分散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并按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类别发放照料护理补贴,全年累计发放照料护理补贴265.74万元。三是对特困人员医疗费用进行兜底保障。对特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部兜底,并享受“先治疗后付费、住院免交押金,一站式结算”等优惠服务。截止2021年12月份,特困人员兜底保障15人次,发放救助资金5.02万元;四是做好特困人员丧葬工作,对死亡的特困人员发放一次性丧葬费用补助。截止2021年12月份,特困人员丧葬补贴35人次,发放丧葬费用补助资金19.8万元。

  3.完善专项救助政策,落实“救急难”工作机制。一是按照习4.13重要讲线号文件精神“创新社会救助模式,完善专项救助制度”的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救助制度,规范救助程序,明确救助权责,社会救助科经过充分调研,结合国家和海南省有关政策要求和工作实际,起草拟定并提请市政府印发了《三亚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二是对城乡困难群众因病、因灾、子女就学或其他不可抗拒性因素等原因造成的生活暂时性、突发性困难及时给与临时救助,推进临时救助工作规范化,切实缓解低收入家庭暂时性困难。截止2021年12月,对因灾、因病等原因造成临时困难家庭实施临时救助共计302户907人次,累计救助金额151.01万元。

  4.加大低收入人口帮扶力度。全力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进一步推进专项救助向城乡低收入家庭延伸。按月将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名单发至市乡村振兴局、市住建局等数十个单位,要求落实相关专项救助保障政策。截止2021年12月底,新增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263户991人(农村低收入177户700人、城市低收入86户291人)。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根据上级相关文件、制度,根据相关预算严格执行。由特定部门及专人负责、专款用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到人,纪委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

  1.项目的经济性。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项目,完成救助资金发放均在规定范围内,没有违规发放现象。

  2.项目的效率性。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0日前直接发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社会保障卡账户。

  3.项目的有效性。2021年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始终围绕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保障标准逐步提高,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进一步保障,生活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4.项目的可持续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申请审批手续快捷方便,审批通过后救助资金能按照及时发放,提高了政府的工作效率和政府的形象。不断宣传惠民政策,使困难群众对政策知晓率逐步提高,促进了社会救助工作健康发展。

  通过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对象和其他困难群众以及各区社会救助工作的综合调查来看,全市城乡困难群众保障范围有增有减,保障标准逐步提高,救助资金发放及时到位,救助有效,各项社会救助制度逐步完善,救助申报及审批程序总体趋于公平、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宣传及实施不断推进,困难群众及低收入群体对政策知晓率逐步提高,对社会救助政策及项目满意度较高,困难群众得到及时帮助,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有一定的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为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经过各项指标的认真评价和综合评审,我市困难群众救助绩效自评等次为“优秀”。

  1.加大部门间信息沟通。通过与残联、医保等部门数据比对,及时将重残、重病人员纳入监测范围,主动入户核实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2.通过与公安局、司法局、卫健委等部门数据比对,对死亡、服刑人员等做到及时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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