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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警:曝光!蓬江区查处一批高处作业违法行为

2024-09-01

  高坠事故历来是生产安全事故的高发事故类型,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行为,有效防范高坠事故发生,今年以来,蓬江区全面开展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持续加大高处作业安全监管执法力度,集中查处了一批高处作业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今年以来的典型违法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提升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开展高处作业。

  2024年3月7日上午,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在对某厂房楼顶光伏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一名工人在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未正确佩戴安全绳等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江门市蓬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罚。

  2024年3月19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在依法对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某村某一施工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工地有人进行高处作业,经过现场查实一名工人陈某未持有高处作业证正在进行高处作业,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门市蓬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该现场负责人作出处罚。

  2024年3月26日,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在对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施工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名工人未取得特种作业(高处作业)操作证进行高处作业,此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门市蓬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罚。

  2024年4月3日,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在对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一名工人阳某在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未正确佩戴安全绳等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江门市蓬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并依法对现场负责人作出处罚。

  2024年4月17日,江门市蓬江区环市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在对某广告制作部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一名工人赵某在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未正确佩戴安全绳等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在脚手架上搭建木梯。江门市蓬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该人员作出处罚。

  2024年5月6日,江门市蓬江区白沙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在在对某柴油机厂厂房检查时,发现现场一名工人梁某在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未正确佩戴安全绳等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行房顶维修工作,执法人员现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江门市蓬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该人员作出处罚。

  2024年5月15日,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在对某厂房仓库外墙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现场一名工人袁某在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未正确佩戴安全绳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江门市蓬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该人员作出处罚。

  2024年7月10日,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在对某四合院外墙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某装饰经营部一名工人在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未正确佩戴安全绳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江门市蓬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并依法对现场负责人作出处罚。

  高处作业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根据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高处作业是指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或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安全无小事,防范不松懈。在此提醒各相关企业高处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作业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持有效特种作业证书方可上岗作业。高处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高处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勿只顾生产、不顾安全,真正做到对员工负责、对企业负责和对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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