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极悦娱乐-极悦平台注册「畅享高质量游戏」官方网站!

服务咨询热线


400-123456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案例展示 > 单位案例

11月丨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两高”典型

2024-10-12

  北宝每月准时为您奉上过去一月的重要案例梳理。本月重要案例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8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2023年第11期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发布14批109例典型案例,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批33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8批72例,“两高”联合发布1批4例,内容涉及电影知识产权、反家庭暴力、食品安全、电信网络诈骗等方面。

  (注:法宝小程序链接已达上限50篇,更多案例全文请点击“阅读原文”登录“北宝·司法案例库”检索查看。)

  【关键词】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采矿;非法采砂;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裁判要点】1.跨行政区划的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可以由非法开采行为实施地、矿产品运输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采售一体的非法采砂共同犯罪,应当按照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便于生态环境修复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该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或一环节犯罪属于管辖法院审理的,则该采售一体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均可由该法院审理。

  3.非法采砂造成流域生态环境损害,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键词】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修复;从轻处罚;增殖放流

  【裁判要点】1.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具有认罪认罚、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等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2.人民法院判决生态环境侵权人采取增殖放流方式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应当遵循自然规律,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根据专业修复意见合理确定放流水域、物种、规格、种群结构、时间、方式等,并可以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裁判要点】1.人民法院审理涉流域港口码头经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将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实现重整价值的重要考量因素,及时消除影响码头经营许可资质存续的环境污染状态。

  2.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对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缺失造成环境污染,不及时治理将影响其破产重整价值的,应当由管理人依法进行治理。管理人请求将相关环境治理费用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关键词】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污染;单位犯罪;环境侵权债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股东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导致公司不能履行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股东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裁判要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且污染者不能处置的,危险废物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履行组织代为处置的法定职责,处置费用依法由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危险废物的来源或产生单位不在其辖区范围内为由进行不履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10条、第5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第9条第2款、第113条

  【关键词】大数据监督模型;线索发现;再犯罪危险指标量化评估;优先适用假释;“派驻+巡回”检察机制

  【要旨】人民检察院办理假释监督案件可以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手段进行审查,对既符合减刑又符合假释条件的案件,监狱未优先提请假释的,应依法监督监狱优先提请假释。可以对“再犯罪的危险”进行指标量化评估,增强判断的客观性、科学性。对罪犯再犯罪危险的量化评估应以证据为中心,提升假释监督案件的实质化审查水平。注重发挥“派驻+巡回”检察机制优势,充分运用巡回检察成果,以“巡回切入、派驻跟进”的方式,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三条

  【要旨】人民检察院在日常监督履职中发现罪犯符合假释法定条件而未被提请假释的,应当依法建议刑罚执行机关启动假释提请程序。要准确把握禁止适用假释的罪犯范围,对于故意杀人罪等严重暴力犯罪罪犯,没有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不是累犯的,不属于禁止适用假释的情形,可在综合判断其主观恶性、服刑期间现实表现等基础上,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依法提出适用假释意见。注重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有未成年子女确需本人抚养且配偶正在服刑等特殊情况的罪犯,可以依法提出从宽适用假释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六十二条(现为2018年修正后的第二百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关键词】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假释;财产性判项履行;调查核实;公开听证

  【要旨】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单位犯罪罪犯的假释监督案件,应分别审查罪犯个人和涉罪单位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对于罪犯个人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涉罪单位财产性判项虽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但不能归责于罪犯个人原因的,一般不影响对罪犯的假释。除实质化审查单位犯罪的罪犯原判刑罚、犯罪情节、刑罚执行中的表现等因素外,还应重点调查核实罪犯假释后对单位财产性判项履行的实际影响,实现假释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要旨】人民检察院应当准确把握假释罪犯的服刑期限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期限,包括罪犯在监狱中服刑刑期和罪犯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期限。注重通过个案办理,推动司法行政机关及时调整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原意的相关规定,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

  【要旨】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再犯罪危险性高的罪犯,如毒品犯罪罪犯等假释适用条件的审查把关。要深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注重实质化审查,准确认定涉毒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和有无再犯罪危险。罪犯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虚假证明材料意图获得假释的,表明主观上未能真诚悔罪,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在办理假释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违纪违法等问题线索的,应依法移送相关机关办理,延伸监督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三条

  【裁判要旨】合伙企业是否就经营中发生争议提起诉讼,属于合伙企业较为重大的经营事项,不能简单归于经营活动中的日常事务。如合伙协议对该事项未约定明确的表决方式,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就该事项产生争议时,其决议适用资本多数决进行表决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亦不能体现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案例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外籍隐名股东诉请确认股权并显名变更登记的,隐名股东除证明自己已实际投资,且具有被认可的股东身份外,如该公司所从事领域不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范围的,人民法院可确认其变更为显名股东;如该公司所从事领域属于负面清单内的限制类领域,还应征得外商投资主管机关的同意。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在行政机关备案的职工录用花名册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部分必备内容,且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应当认定用人单位不存在恶意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第二倍工资的,属于违反诚信原则谋取额外利益,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要旨】行政协议的缔结应遵循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在缔结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类别的行政协议时,以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缔约人是行政机关应履行的先契约义务。通过非公平竞争方式缔结此类行政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构成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除确认协议无效会危及公共安全等少数例外情形,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确认该行政协议无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11起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6件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6.周某诉海南省某市某村委会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检察监督案

  3.陈某某、李某某等15人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在建工程无障碍设施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4.新疆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分院督促规范车站无障碍设施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5.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完善过街音响提示装置无障碍功能行政公益诉讼案

  6.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完善“119”消防报警紧急呼叫系统无障碍功能行政公益诉讼案

  8.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完善“120”医疗急救呼叫系统无障碍功能行政公益诉讼案

  9.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视觉无障碍环境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1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餐饮服务场所强制扫码点餐行政公益诉讼案

  12.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障老年人医疗服务无障碍行政公益诉讼案

  1.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

  2.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郑某某等13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案

  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追赃挽损工作专项案件质量评查

  6.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涉未成年人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

  7.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蒲公英计划”法治宣传活动

  8.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基层院检察长述职述责报告评议会

  9.新疆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高空抛物案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批10件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

  1.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杨某某与甲银行北京分行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检察听证案

  2.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等94件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审查环节检察听证案

  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某公司和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不起诉检察听证案

  6.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级人民检察院余某英、余某兰刑事申诉信访检察听证案

  7.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金堤河危桥妨害黄河行洪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

  9.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刘某某监护权变更评估涉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听证案

  八、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1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1.刘某某等人诈骗案——跨境电诈集团以冒充公司负责人方式诱骗财务人员大额转账

  2.郑某等7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偷渡至境外电诈园区,“赌诈结合”对境内被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3.王某某等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利用物流公司“内鬼”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盲发快递”,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4.李某等人诈骗案——搭建虚拟投资平台,以诱导反向操作、频繁交易、购买波动股等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5.鲍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冒充证券公司客服以提供股票咨询为名获取“微信号四件套”,为上游犯罪团伙“引流”

  6.李某等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利用“AI”语音机器人自动拨打电话,精准推送虚假贷款APP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7.钟某某等6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设立运营“跑分团伙”为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洗钱”

  9.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对于为上游犯罪提供帮助的轻微不法行为,检察机关在依法相对不起诉后及时移送行政机关作出处罚

  10.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固话批量申请业务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行政公益诉讼案——利用“空壳公司”营业执照批量申请固话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11.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涉诈企业营业执照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出售“空壳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洗钱”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联合发布4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1.申某富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生产、销售用马肉、鸭肉等冒充的牛肉制品

  4.张某玉、张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销售腊肉过程中喷洒敌敌畏

  法宝模拟法庭是基于微软提供的OpenAI商业应用服务,结合法宝自身数据积累和数据处理的能力进行加工,可最终呈现给用户更加真实、更为贴近实战的模拟诉辩判场景,让用户可以提前感受最逼真的庭审过程。

  “多角色模拟,多模型选择”——法宝模拟法庭一方面可以模拟原告、被告双方的交锋过程,同时以法官视角达成居中裁判。

  “提供应答反馈工具 实现有趣的人机交互”——在案情输入后,法宝模拟法庭产品生成的每个对话框下方均提供包括点赞、点踩、删除和反驳等在内的辅助工具。

  “权威法律依据来源 让“真法条”贯彻模拟法庭始终”——北宝基于多年法律法规数据收集、维护和加工的经验,对原始对话模型返回的法律依据,其名称、内容、版本时效性等进行校正、加工和优化,并最终提供给用户最真实准确的法律依据,并支持用户在模拟法庭模块内打开对应法律依据的原文,自动跳转至本案的对应条”。

  “智能文书生成 提高庭审准备效率”——法宝模拟法庭支持基于案情一键生成诉讼流程中相应的法律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和上诉状。

  “实现多轮交锋 降低输入门槛和成本”——模拟法庭作为本次发布的智能产品系列之一,已经实现诉辩双方的多轮交锋,可形成一定规模的论战模式。

  北宝·司法案例库全面收录我国各级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例,数据总量已达1.4亿余篇,包括司法案例、裁判规则、指导性案例实证应用、破产信息、案例报道、仲裁案例以及港澳案例等子库。在长期探索与研究中,不断拓宽案例采集渠道,深度挖掘整合案例信息,形成了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等丰富优质的案例资源种类,并与“北宝”各库之间形成立体化的知识关联体系,可满足多维度全方位的检索需求,为用户提供更便捷、更良好的检索体验。

  北宝类案检索平台以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为主要类案要素,通过关键字检索、高级检索、智能检索功能,形成覆盖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四大案件领域,实现司法案例、法律法规、裁判规则、专家精释、学说观点深度关联融合的一站式类案检索平台。

  本文声明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