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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单位行贿案件,法庭对被告单位江苏某塑业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
经查明:被告单位于2007年6月成立,被告人陆某任公司经理。200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陆某为增加其公司在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安庆航道工程处工程中的产品销量,谋取竞争优势,多次送给时任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安庆航道工程处处长冯某某(另处)、时任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安庆航道工程处经营科副科长尤某某(另处)钱财。在冯某某、尤某某的关照下,某某市某某塑业有限公司未经过招投标程序,先后向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安庆航道工程处长江下游黑沙洲水道航道整治工程、长江下游张家洲南港口浅区航道整治工程、长江下游江心洲-乌江河段航道整治一期工程供应大宗土工材料。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2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陆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实施单位行贿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案发后至庭审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陆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结合司法部门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陆某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陆某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胡芳)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