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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张某提出新证据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由于其提出再审申请的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因此法院决定再审的做法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乙厂以甲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将甲辞退属于违法行为,甲的赔偿要求应予支持。
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熊某来承担。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小卫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砸镜子的行为是受熊某教唆,熊某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该通告行为是不合法的。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此外依照法定授权而获得行政权的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该市政府办公室只是其所在市政府的内部机构或办事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市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发布要求全市各行业各单位和全体市民遵守执行通告的行为是主体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其合法主体应当是该市人民政府。当然,市政府可以委托其办公室实施该行为,但该市政府办公室在实施该行为时应以市政府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张某构成受贿罪。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0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张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张某指使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人民币5000万元归他人公司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张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张某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指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他人公司无偿划拨1300余万平方米国有未利用沙漠地用于贷款抵押,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张某作为公职人员,上述罪名均为职务犯罪,应由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监察。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做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理由:甲当天在院内睡觉,没有任何人对丙予以提醒;并且甲在睡觉时,又用塑料布将自己从头至脚蒙起来,在天下小雨,晚上11点左右的漆黑情况下,丙很难发现睡在地上的甲。根据当时的条件,丙不可能预见这件事情的发生。既然丙对甲睡在院中不可能预见,在倒车时将其轧死也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1)个人信息处理者可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主要有:①取得个人的同意;②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③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④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⑤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⑥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民法典中的“私密信息”不同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敏感个人信息”,二者在范围上虽有交叉,但从界定的角度看,私密信息是隐私权的客体,主要是从自然人是否愿意为他人所知晓的角度界定;而敏感个人信息是从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后、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的角度来界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1)幼儿园应该赔偿刘某的医药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幼儿园春游带队老师王某没有尽到职责,致使五岁的刘某不慎坠河,故刘某的医药费理应由幼儿园赔偿。
(2)李某无权要求刘某赔偿医药费,但可请求刘某的监护人给予一定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极悦娱乐代理,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所以,李某可以向受益人刘某的监护人请求一定的补偿。
(1)本案涉及甲、乙、丙的合伙经营关系,乙、丙对店内机器共同共有的关系,乙售卖机器属于无权处分关系,乙与丁的侵权关系。
(2)乙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丁可以善意取得机器的所有权。由于乙无权处分该机器,造成了丙的损失,因此乙应当赔偿因其无权处分行为给丙造成的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第五百零三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乙作为无权代理人处置了丙的份额,如丙接受,则视为对乙、丁之间合同的追认。
(1)老李订立的遗嘱部分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小儿子患有小儿麻痹症,勉强能生活自理,老李在遗嘱中应给其留有必要的份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1)四人对该商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第三百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商铺属于四人按份共有,因四人未约定如何管理共有商铺,所以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2)甲可以主张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极悦娱乐代理,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甲属于商铺共有人,因个人投资出了问题欠下巨额外债,个人资产无力偿还,确为重大理由,可以请求分割该商铺以偿债。
(3)乙、丙不能在未经甲、丁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该商铺转行做饭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将该商铺转行做饭店涉及共有物的用途变更,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乙、丙的共有份额之和为60%,不足三分之二,无权决定变更商铺的用途。
(4)丁转让其共有份额,乙、丙都主张购买,此时,乙、丙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第三百零六条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1)宋丙对郭甲所实施的罚款行为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宋丙对郭甲实施罚款行为时,没有对事实进行查实,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处罚,因此该罚款行为不合法。
(2)宋丙在作出处罚决定时不耐烦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①未向当事人郭甲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直接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本案中宋丙未对郭甲说明任何事项,就直接交付了罚款决定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②未听取郭甲的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本案中宋丙不仅不听取郭甲的申辩,反而因郭甲的申辩对其加罚20元,这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规定。
(3)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五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法律对当场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的事项作了具体规定,本案的处罚决定书只有罚款数额和行政机关印章两项,其他事项没有载明;决定书中“根据有关规定”字样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应当明确具体,决定书应当写明依据哪部法律、法规的哪一条款作出的罚款决定。
(4)宋丙当场收缴罚款未向当事人郭甲出具收据,其行为不合法。同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注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七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本案中宋丙收缴了郭甲当场缴纳的40元罚款后,未向郭甲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其行为不合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及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期限。本案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载明此项内容,宋丙也未口头告知郭甲其享有的权利,其行为存在不当之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第一百二十条之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黄某涉嫌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第五十五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所以对黄某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所以对黄某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开始计算。
(1)甲的死亡日期为2018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甲于2018年11月1日遭遇山体滑坡而失踪,属于因意外事件而下落不明,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2)甲重新出现,人民法院对甲的死亡宣告不会自动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第五十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甲重新出现,需要其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该死亡宣告并非自动撤销。
(3)如不存在乙声明不愿意恢复与甲的婚姻关系的情形,甲与乙之间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乙一直未婚,如果乙未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法院撤销甲的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4)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丙可以不返还该汽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第五十三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依照民法典第六编取得财产的方式为继承、受遗赠。而丙取得该汽车所有权是出于乙的赠与,并非出于继承和受遗赠,因此丙可以不返还该汽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何某下落不明满五年,满足宣告死亡的条件,妻子杨某欲申请宣告死亡,何某的父母欲申请宣告失踪,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宣告死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所以何某与杨某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何某与江某的买卖合同有效。
(1)刘某不能举办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可见,在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只有主动告知听证的义务和依申请组织听证的义务,而没有主动组织听证的义务。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不能自行举办听证。因此,刘某不能举办听证。
(2)省住建厅的做法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甲公司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仍承建工程,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省住建厅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且暂扣甲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个月的行为符合本条第五项的规定,是正确的。
(3)对刘某公司的罚款的做法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题中,针对甲公司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省住建厅和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分别依自己的职权给予了处罚,但处罚种类不同,一个是对甲公司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个月的决定,一个是对甲公司处以罚款三万元,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要求。因此,对刘某公司的罚款的做法是正确的。
(4)公安机关对刘某作出的减轻处罚的决定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刘某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符合本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甲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致被害人严重受伤后,将被害人置于本来就存在危险的境地,后被害人因危险境地的危险原因而死亡,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结果与启动原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由于甲最初意图实施,而后殴打乙重伤致昏迷,并将乙拖到了小树林里,使乙无法直立行走,猎人的射击属于介入因素,该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甲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甲应承担主要刑事责任。
(2)甲最初意图实施,后发现乙是男子,便对其进行殴打,符合对象不能犯的未遂的特征,属于未遂。甲殴打乙重伤致昏迷,构成故意伤害罪。
(3)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盗窃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丙趁乙昏迷,非法占有乙的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4)两个猎人无须对乙的死亡负责。乙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首先,两个猎人并非有意伤害乙,而是误将乙看成兔子才射击的,属于意外事件。其次,死亡结果不能确定归属于谁,按照存疑有利于行为人原则不能将其归属于任何一人,因此两人均无须承担责任。
(1)民警能够就老赵和小李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年)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老赵因邻里纠纷,用胶水堵塞小李的门锁,故意破坏他人财物,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是该行为未导致严重后果。当事人小李请求民警就其与老赵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民警可以进行调解。
(2)民警对老赵从重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年)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老赵为实施报复而殴打报案人老王,应当对其从重处罚。
(3)民警的处罚决定不能全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老赵现年72岁,符合本条第三项所规定情形,对其的行政拘留处罚不执行。
(4)民警不能认同老赵以酒醉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为由免除处罚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年)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根据法律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也应当给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陈某及其家人在交警大队门口大摆灵堂的行为严重影响公安机关单位秩序,可对其处以罚款或者拘留处罚。
(2)公安机关可以对李小某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年)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年)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陈某的大哥非法携带匕首,但并未掏出,情节较轻,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4)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年)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李某父亲已七十二岁,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该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因此,刘某独自对白某车辆进行扣押的行为不合法。
(2)执法人员刘某是以市客运管理处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因此应当由市客运管理处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应当对白某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1)电力部门的做法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第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该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电力部门对苗木的清除属于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排除妨碍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2)有权提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张某对电力部门对其苗木实行的强制措施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该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张某不能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电力部门不能委托林业部门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由电力部门作出,不能委托林业部门执行。
(1)光明无线电厂的行为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本案中,光明无线电厂未经前进无线电厂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收录机)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红星”牌),侵犯了前进无线电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市家电经销部的行为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本案中,市家电经销部在得知销售的收录机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仍继续销售,侵犯了前进无线电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3)周某的行为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本案中,周某已知家电经销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还为其邮购提供方便,侵犯了前进无线电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4)光明无线电厂的行为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收录机和收音机属于功能类似的商品,使用相同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因而光明无线电厂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1)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有:①郭某、何某、张某的共有关系;②郭某、何某、张某与赵某的买卖关系;③赵某与王某的买卖关系;④王某与宋某的买卖关系;⑤宋某与装裱店间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⑥赵某与周某间的抵押关系、借贷关系;⑦王某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⑧赵某与王某之妻及其子的清偿关系。
(2)本案中,郭某无权出卖该画;基于按份共有人的追认,郭某与赵某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该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郭某、何某、张某三人对该幅画享有共有权,任一按份共有人无权处分全部共有财产。因此,郭某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其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效力待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郭某向何某、张某说明卖画以后,何某、张某并未反对,只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项,这实际上是对郭某的越权行为的追认,所以该买卖行为因追认而有效。
(3)赵某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为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自承诺生效时该合同成立,但此时该画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应自合同所附条件成就时,所有权发生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该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赵某和王某的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所以赵某虽已经将画交付王某,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转移所有权。
(4)王某无权处分该画,基于善意取得,宋某可以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因为王某是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取决于王某与赵某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在条件成就与否尚未确定时,王某还未取得该画所有权,此时,王某无权处分该画。但宋某在取得该画时,对王某不是画的所有人并不知情,因此主观上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合理价款,且该画属于可流通的动产,宋某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1)对本次殴打事件的处置能够适用我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本次殴打事件发生在我国高校内,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对本次殴打事件的处置能够适用我国刑法。
(2)朴某不需要对重击汤姆腹部造成损伤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朴某在反抗汤姆的殴打时,不慎重击汤姆腹部,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行为,因此对不法侵害人汤姆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本次事件中,小泉符合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汤姆以毁坏小泉的财物相威胁,小泉出于恐惧而实施了殴打朴某的行为。小泉被迫参与犯罪,属于胁从犯,符合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
(4)本次事件中,汤姆最终放弃继续追打朴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次事件中,汤姆最终放弃继续追打朴某的原因是学校保卫人员的阻拦,即非出于自身意志而自动放弃犯罪,也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以汤姆放弃继续追打朴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
(1)闫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闫某作为国有企业的厂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在上任1年多的时间内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贿赂10万多元,数额较大,构成受贿罪。
(2)张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张某介绍他人向闫某行贿属于在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进行沟通、促使行贿与受贿行为的实现,且数额较大,构成介绍贿赂罪。另外,其在实施为他人介绍贿赂的犯罪活动中,接受受贿人闫某送的作为酬劳费的3万元,属于介绍贿赂犯罪行为的一种后续行为和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单独构成受贿罪,而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论处。
(3)张某向闫某要钱还赌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张某以告发闫某的犯罪事实相要挟,向闫某要钱还赌债,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4)闫某提供他人犯罪线索构成立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闫某向监察机关提供了市税务局副局长钱某巨额受贿的犯罪线万元的特大案件被侦破,这一行为构成立功。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关于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小李涉嫌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应对其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第二款的规定,妨害安全驾驶罪第一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妨害安全驾驶罪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小郑涉嫌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应对其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小张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应对其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情节严重的,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①犯罪情节较轻;②有悔罪表现;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1)在特别行政区内实施何种制度,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根据宪法的规定,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法》不能超越宪法,创设在香港地区单独使用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序言的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宪法实施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法》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不得超越宪法创设在香港地区单独使用的法律制度。
(3)根据宪法,我国公民行使民主权利和享受人权有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所以,我国公民在行使民主权利和享受人权的同时,也依照宪法受到限制,即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4)根据宪法,外交活动不能干涉内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序言的规定,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我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坚持互不干涉内政,因此外交活动不得干涉内政。
(1)其中价值10万元的股票为小明的个人财产,价值20万元的股票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另该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其中价值10万元的股票属于小明的婚前财产,为小明的个人财产。婚后股票升值的20万元的部分属于投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应当由双方平分,小明和小红各得10万元。
(2)5万元人身损害赔偿属于小红的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因此小红曾因交通事故获得的5万元人身损害赔偿属于小红的个人财产。
(3)民政局工作人员所述的法定期限最长为6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因此民政局工作人员所述的法定期限最长可为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加该期限届满后的30日,共60日。
(4)小红不能以小明对婚姻具有过错为由,拒绝小明探望其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因此小明有探望其子的权利,如无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小红有协助的义务,不得拒绝小明探望其子。
(1)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国际国内环境越是复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越是繁重,越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执政能力,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依法治国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通过法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
(2)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人民权益。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人民安居乐业。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要传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
(4)要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就要继续推进法治领域改革,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加快构建规范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要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让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
(5)习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习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成果,是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1)在本案中,甲以个人名义向丙借得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甲虽然以个人名义借款,但最终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乙的父亲赠与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乙的父亲明确赠与乙一人的房产,属于乙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乙声称离婚也必须经过冷静期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至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三十日为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形。诉讼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必经过离婚冷静期。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5)甲、乙二人婚姻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乙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而与甲结婚,二人的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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