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极悦娱乐-极悦平台注册「畅享高质量游戏」官方网站!

服务咨询热线


400-123456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案例展示 > 学校案例

“六一”特辑 铜山法院发布六起校园安全典型案例

2024-09-13

  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铜山法院少年家事庭的法官们走进辖区学校举行校园安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对该院相关工作情况予以介绍,并发布了六起典型案例。

  高一学生王某因怀疑其爱慕的女同学与被害人李某谈恋爱,心中不满。一日放学后,王某在教学楼旁等候,待李某出现时突然上前用拳头猛击其面部。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了李某经济损失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其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且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这是一起因校园早恋引发的严重校园伤害事件,一名中学生因早恋走上犯罪道路并承担刑事责任,留下人生的污点,发人深省,令人惋惜。中学生早恋,因其心智尚不成熟,一旦出现问题很难理性应对,处理不好容易产生极端想法和过激做法,因此,青少年应学法、知法、懂法,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初一学生王某与同班同学李某因小事发生口角,事后,李某找到该校初三学生刘某,希望刘某能帮自己教训王某。一天课间,刘某让同学将正在打球的王某喊过来,王某没有理睬。刘某走过去,先对王某进行言语挑衅,提出放学后约架,后直接用手推搡王某胸口,并对王某进行殴打,几分钟后被同学拉开并报告了老师。王某被老师送至医院,经检查发现多处受伤、手部骨折,产生各项损失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比王某高出两个年级,接受他人不当托请帮忙教训原告王某,违反法律规定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事发当天,刘某一再挑起事端,制造校园欺凌事件,导致王某骨折的严重后果,对该起校园伤害事件应当负有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刘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王某各项损失4万余元。

  这起校园伤害案件的背后存在校园欺凌行为,欺凌同学过程中致人身体受到损害的,即使因侵害后果较轻或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欺凌者及其监护人仍应就受害人的合理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学校组织的运动会上,中学生刘某在参加一项接力项目时受伤,造成左尺桡骨骨折,产生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另查明,参加该项比赛160名学生中,共有4名同学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此项目是学校第一次组织学生参加,学校在比赛之前未安排学生事先练习,故其教育、管理职责存在瑕疵,对于刘某在运动中受伤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共赔偿刘某各项损失5万余元。

  学校组织运动会,安排未成年的学生进行体育比赛与成年人之间的竞技性体育运动是有所区别的。中小学生大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参与体育运动危险性的认知不足,因此学生在运动会或体育课上受伤,法院会审慎使用自甘风险原则。学校应考虑未成年人的身体状况,充分讲解运动方法和游戏规则、并及时制止时的不当行为。学校若存在失职、失责行为,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某学校新建了一处教学楼,已经竣工,但尚未投入使用。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学校及班主任均教育和告诫学生不要到新教学楼玩耍,同时教育和提醒学生休息期间不要追逐、打闹、在楼梯处奔跑玩耍。某日下午,三名学生在午休时间私自到新教学楼玩耍,追逐过程中,余某推了吴某的头,吴某又撞到李某的鼻子,造成李某鼻骨骨折。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李某起诉要求学校、余某和吴某赔偿相关损失8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尽到了基本的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吴某、余某的监护人连带赔偿李某各项损失的70%共计近6000元;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生不服从管理、不遵守校规校纪,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损害的,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放学后,小学生胡某、徐某及其他几个同学自发地一起玩“老鹰捉小鸡”游戏,徐某扮演老鹰,胡某等人扮演小鸡,双方当事人均有家长在附近看护。游戏开始后,扮演小鸡的同学开始跑动,胡某突然蹲下,徐某在跑动中身体来不及停住,顺着冲力惯性身体继续向前,从胡某身上翻过去倒在地上,将胡某撞倒,导致胡某牙齿脱落,产生各项损失及后续治疗费用2万元。

  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徐某按照50%的比例分担胡某因涉案游戏意外损害产生的损失共计1万元。

  做游戏是孩子的天性,但很多游戏具有群体性、奔跑快等危险性,运动参与者均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参与游戏的同学在游戏过程中受伤,往往各方均无过错,属于意外事件,无论是让哪一方单独承担损害后果,均不符合公平与正义的法律精神,也不利于鼓励未成年人参加正常的游戏活动。因此适用公平责任判决双方共同分担损失更为妥当。

  原告李某在非机动车与行人混行道上步行,小学生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超越李某时造成双方均倒地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刘某离开现场,李某到当地诊所就诊并报警,经医院诊断,李某右踝骨骨折,产生医疗费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道路上行走无违规行为,刘某尚未年满12周岁,未达到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年龄,其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现实生活中,不少家长允许未成年的子女驾驶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上下学,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如未成年人违反上述规定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或他人受伤,监护人会因此而担责,这应当引起家长和未成年人的高度重视。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