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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一主题】民法典以案释法优秀案例展示

2024-08-29

  今年5月,是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为充分利用以案释法形式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民法典,”十堰普法“微信公众号将对全市首次民法典以案释法征集活动优秀案例进行展示。

  希望各地各部门持续加强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将民法典案例征集活动成果转化为促进民法典宣传贯彻工作再上新台阶的动力,不断加大以案释法宣传力度。

  2021年5月1日李某在我市某宾馆住宿,次日10时许,李某到宾馆前台结账后走出大厅途中,不慎将随身携带的化妆品、金项链(价值约1000元)掉落,11时许,顾客郭某从大厅经过时发现了大厅地面上李某遗失的无人看管的化妆品及金项链,郭某随即上前捡拾起化妆品及金项链查看了2分钟后随手将其丢弃于垃圾桶后离开,导致李某无法将遗失物品找回。

  2021年5月2日13时许,李某报称相关物品在宾馆被盗,民警接到报警后及时调取监控查明了相关事实,经核实郭某在捡到李某遗失的化妆品和金项链后,认为宾馆大厅人来人往均无人捡拾,认为是假货不值钱,随即丢到垃圾桶中。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经民警调解,郭某赔偿李某财物损失800元。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本案中郭某拾得李某的遗失物应当返还李某,在无法联系到李某的情况下郭某应当将拾的物品移交公安机关或者其他部门。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郭某在拾取李某的遗失物后没移交公安机关,更没有妥善的保管,而是随手将他人的遗失物丢到垃圾桶,导致物品无法找回,属于故意行为导致他人财物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公民拾得他人的遗失物应当返还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在移交公安机关前应当妥善保管,是为了有效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

  本案中李某因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物品遗失,很可能出现以下情况:一、无人拾取,李某返回后可自行找回;二、他人拾取后及时返还李某;三、他人拾取后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返还李某;四、他人拾取后,李某可通过支付悬赏的方式找回。公民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可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而本案中郭某违反《民法典》有关遗失物的相关规定,造成李某财物灭失,郭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合法合理。

  长期以来有观点认为,捡到他人遗失的物品即归自己所有,在权利人要求其返还时,当事人往往理直气壮,要么索要高额的保管费,要么称物品已经丢失。通过该案例明确《民法典》关于遗失物的规定,利于纠正和转变“拾得即是合法取得”的错误观点,营造“路不拾遗”的良好社会风尚,构建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魏某宝系白浪某小区业主,长期居住在该小区。某日晚9点30分,魏某宝在该小区单元楼道口摔伤,据悉,该楼道路灯损坏,无法正常照明。当日魏某宝到十堰人和医院诊断为左足第五跖骨基底部骨折,并在该院门诊治疗,支付治疗费3103元。另魏某宝在十堰某公司从事安保工作,月工资为3500元,受伤期间找朱某平顶替其上班,并支付相应工资。现魏某宝请求该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其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21809元。物业公司辩称,魏某宝受伤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与物业公司无关,其不应赔偿魏某宝各项损失。

  法院查明,根据案涉小区居民证人证言及事发时段该楼梯道监控视频可证实魏某宝摔伤的楼道路灯损坏。另,根据魏某宝向法院提交医疗费缴费凭证、《劳动合同书》、工资《领条》、向朱某平转账的《银行流水》及朱某平的当庭陈述等可证明魏某宝确实因本次摔伤支付相应的医疗费及存在误工损失。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公共区域的照明设施负有维护、管理的义务,案涉楼道路灯损坏,物业公司未及时予以排查并维修,业主存在夜间行走上下台阶踏空的危险,对魏某宝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魏某宝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路灯已损坏的情况下,在夜间行走未尽到注意义务,其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顾名思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同行业标准的注意义务对场所进行管理,充分保护广大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应当对场所环境和设施设备进行安全评估,进行不定时、全方位维护和管理,以高标准进行安全保障,防止事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公共设备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妥善维修。但从监控视频及该小区居民提供的证言可以看出,案涉楼梯道确实存在未正常照明现象,容易造成业主夜间行走上下台阶踏空等问题。恰巧魏某宝在楼道夜间行走过程中摔伤,物业公司未及时维修照明设施与魏某宝的摔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法院认定魏某宝的本次损害是由物业公司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双重原因造成的,故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确定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魏某宝自身承担80%的法律责任。另案中中瑞领航城物业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黄老太及其家属承担70%法律责任。

  随着城市化、现代化的不断深入,物业服务逐渐步入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伴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物业服务纠纷也随之而来。物业公司作为业主居住环境的“管家”,是业主的服务者、守护者。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直接影响着业主的生活质量、社会安宁和秩序。本院结合民法典以案释法,准确把握对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和业主安全注意义务的判断,依法认定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的过错及过错程度大小,对物业公司的公共管理义务进行解析并作出法律方面的提示,对作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业主进行警示,业主应做出与其行为能力相匹配的辨识能力、智力能力行为,在公共场所活动中加强安全意识,切莫因疏忽大意造成事故发生。本案释法对树立物业主动服务、业主物业和谐相处的社会导向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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