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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2024-09-11

  [摘要]本文所涉及案件是一起医疗纠纷引发投诉的典型案件。该案发生于医疗美容领域,患者死亡,社会关注度高。执法人员在秉公执法的同时,注意矛盾化解,处理结果得到患方认同,达到执法最佳效果,具有借鉴意义。

  2020年4月2日,某区卫生健康委接多种方式投诉:程某在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做了医疗美容手术后,自认为效果不佳自杀身亡,其家属要求查处该门诊部的违法行为。

  ②程某的病历资料中2019年11月2日的检验报告单无检验者和审核者的签名。

  该门诊部未公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某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某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3万元的行政处罚;其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的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纠纷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某区卫生健康委依据《纠纷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2项分别裁量,合并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2.2万元的行政处罚。该门诊部检验人员刘某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另案查处。被处罚人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2020年7月3日,该案结案。

  在本案中,是适用《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还是《纠纷条例》进行处罚,执法人员产生了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适用《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处罚额度相对较低,医疗机构容易接受,同时给医疗机构改正的机会。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适用新颁布的《纠纷条例》,一方面就病历书写而言,《纠纷条例》的规定更加具体明确;另一方面,《纠纷条例》处罚额度相对较高,处罚力度更大,让违法成本增大,有更强的教育和震慑意义,具有震慑作用。该区卫生健康委采用了第二种观点,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即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运用《纠纷条例》进行处罚更符合法律法规适用原则,同时通过裁量权的行使更加体现合理性,体现了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执法思维和执法水平。虽然本案中因《纠纷条例》实施不久,某市尚未制定自由裁量基准,但也不影响法律法规的适用,仍能充分体现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合理处罚原则及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同时,《纠纷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主体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纠纷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明确的违法主体也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此,该区卫生健康委对该门诊部及检验人员刘某均实施了处罚。

  本案涉及医疗纠纷,在接到投诉举报后,某区卫生健康委领导高度重视,及时组织法律顾问、法制科、医政科、某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等相关部门人员提前介人本案的调研工作,认真甄别、梳理投诉举报内容,有效排除可能存在的执法风险。某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多次召开案情研判会,对本案投诉人提出的行政处理诉求、法律适用、调查范围、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等问题进行研判,法制科协同主办科室对医方、患方制作询问笔录并全过程记录,有效保证了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性原则,有效防范执法风险。

  本案所涉及的死者程某在医疗美容手术后因自认效果不佳自杀身亡,案件调查过程广受社会关注,稍有不慎极易引起社会的负面影响。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顶住各方压力,沉着应对,精准把握,严格公正执法;同时,始终与投诉人保持联系,及时反馈、及时沟通,得到投诉人及患者家属等相关人员的理解。最终,案件圆满办结,投诉人未再继续投诉,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医务人员因工作忙或其他原因未在医疗文书中及时签名,导致出现医疗文书填写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部分规模较小的民营医疗机构更易出现。这一方面是因为民营医疗机构人员流动性大,医师变更注册办理不及时,而有意回避签字;另一方面则是涉事医疗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存在惯性思维,认为不签名没什么大问题。病历是医疗行为的客观反映,当发生医疗纠纷时是重要的证据材料。病历书写问题必须引起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的高度重视,监管部门也须强化有关方面的执法。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因为检查内容较多,常常采取对科室医护人员及医疗档案进行抽查核对,难以全覆盖。如何细化措施,探索监督手段和模式创新、有效扎紧监督关口将是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机构亟待思考的新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美的追求越来越高,要求进行医疗美容的人员逐渐增多,查处美容案件在医疗卫生案件中所占比重有所提高。作为基层卫生执法人员,很多执法人员对医疗美容所涉及的技术、器械和药品等并不熟悉。很多生活美容店甚至理发店也放有诸如超声刀、脱毛机等器械,这些器械执法人员不了解其功能,对开展监督工作有一定影响。建议开展常见医疗美容项目(特别是美容皮肤科无创治疗项目和微创治疗项目如物理治疗激光和其它光治疗等)和常用医疗美容器械知识培训,提升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加大对医疗美容案件的查办力度。

  某区卫生健康委以本案为契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该案件的处理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规范病历书写和病历管理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使辖区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自觉掀起了学习法律法规的高潮。医务人员是医疗行为的实施者,其法律意识的强弱直接反映到各类医疗活动中,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是推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重点。卫生健康监督部门要落实普法责任,开展形式多样的卫生知识普法宣传活动,结合医疗、传染病、母婴保健等专业特点和特定群体的法律需求,有目标、有方向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法制宣传日、培训、会议等时间,广泛开展卫生知识普法宣传活动,让医务人员提高法律意识,坚持依法执业。

  本案发生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施行以前,故而适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施行后,设置了医疗质量处罚条款的法律法规包括《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纠纷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3部。

  ②因《纠纷条例》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规定并不冲突,且对人员的处罚规定更为明确,建议处理相关人员时适用《纠纷条例》;

  ③“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规定比较宽泛,应用时应当慎重,对于与医疗质量有关并明确设定了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建议适用特定法条,如“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违法行为,适用《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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