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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一例因产妇及婴儿死亡致医方赔偿74余万元的案例分析

2024-09-30

  2017年3月31日下午,陈某某妻子杨某某怀孕足月到被告处分娩,主管医生是刘某某,杨某某经检查各项指标正常。2017年4月1日早上4点在产房检查,胎儿的胎音、胎心及产妇均正常,宫口全开分娩时,遵照接产医师刘某某的要求杨某某做下蹲式助产,在下蹲时杨某某因疼痛难忍躺倒在了产床上,再检查时胎儿已无胎心。

  由于刘某某医师的错误造成胎儿死亡,随后在没有应急措施的情况下,包括对产妇血型、血浆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刘某某主刀行剖腹产手术。进行到十八分钟时,产妇大出血,医师简单处置后由被告医院救护车转送至x中心医院进行抢救。但因途中大出血不停,到x市中心医院后产妇已无生命体征。

  由于被告医生刘某某不具备执业医生资格,违反医疗常规和医疗原则,错误实行下蹲式助产及剖腹产手术,造成杨某某及胎儿死亡的严重后果,给原告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x医院过错参与度80%的比例是客观公正的,不认可对方要求的90%的责任。受害人杨某某父亲系退休职工,其母亲未满60周岁,均不应计算抚养费。被告要求律师费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不应支持。精神抚慰金原告要求过高,请求法院酌定。另外,我方认为赔偿标准应当按照本案原审第一次开庭审理辩论终结前计算数额。

  杨某某符合子宫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原告因鉴定花费鉴定费4000元,脏器保存费1000元。

  医方对被鉴定人杨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的过错参与度为61%-90%。建议本例医疗行为的过错参与度以80%左右为妥(供委托单位参考)。

  关于被告在本案中承担责任比例问题。原告亲属杨某某到xx医院分娩,造成产妇及胎儿死亡的事故。根据本案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机构提供的参考比例为80%左右,结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本院综合考虑后予以酌定x医院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80%的责任。

  因杨某某及胎儿死亡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2474元;2、死亡赔偿金637483.80元(31874.19元/年×20年);3、丧葬费27998.5元(55997元/年×6个月);4、护理费216.56元(39522元/年×2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50元/天×2天);

  6、营养费40元(20元/天×2天);7、处理丧葬事宜费用共计5012.03元,其中交通费2766元(含住院期间40元),误工费2246.03元(40990元/年×10天×2人,仅计算近亲属即原告陈某某与陈加珍的误工损失);

  8、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216887.88元,其中陈杨某为97074.82元(20989.15元/年×9年零3个月÷2),陈艺某为119813.06元(20989.15元/年×11年零5个月÷2);9、x大学鉴定中心鉴定费14200元;10、尸检费用5000元;11、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

  上述1-10项共计909412.77元。原告要求的律师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x医院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为747530.22元[(909412.77元×80%)+80000元-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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