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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经典案例:患者投诉医院伪造病历卫健委应作出行政处罚

2024-09-05

  原告高某利于2018年7月6日入住x县第三人民医院生待产。2019年1月23日,原告投诉病历的真实性、伪造病历和以虚假项目欺诈性收费、隐匿电子病历拒不提供电子病历的行为进行查处。因被告未作出行政处罚。原告不服诉至本院,经本院作出x40号行政判决书。

  判令撤销被告x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4月3日作出的《案件线索处理回复函》。被告x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遂重新对该投诉案件进行立案调查,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x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x县第三人民医院处以警告并处罚金人民币4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后x县第三人民医院在期限内缴纳罚金,已履行完毕。2020年6月9日,原告高某利再次向被告x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递交投诉书,申请对x县第三人民医院开立的《长期医嘱单》及医嘱执行的真实性进行查处。

  认为同一住院病历中所开立的《长期医嘱单》中的各项遗嘱内容,医师及执行医嘱护士均未手写签名,无法确认医嘱开立及执行人员的真实执行情况。被告x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6月14日作出《x县卫健委关于x第三医院病历不真实性投诉的回复》。

  认为原告本次反映的问题仍然是x县第三人民医院未按照规定时间填写、完善、补记相关病历问题,已经调查处理完毕,处理结果已经对原告方进行书面告知并在x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进行公示。原告对该回复不服,遂诉至本院,请求撤销该回复函,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8年7月6日,原告临产入住x县第三医院待产,当晚顺产一男婴,于7月9日出院,出院后原告多次要求复印病历无果,数月后才复印到全部病历。经查看病历发现《长期医嘱单》中的各项遗嘱内容,医师及护士均未手写签名,无法确认医嘱及开立及执行人员的真实执行情况

  故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被告提交投诉书,请求查处x第三医院违法行为。6月14日,被告作出涉案回复。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回复存在推卸责任、未依法履行立案查处的法定职责,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于2020年6月14日作出的案件线索处理回复函,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是因医患纠纷引起重复诉讼的案件,被告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后,对x第三医院重新立案查处,调查取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认定x县第三人民医院未按规定时间填写、完善、补记相关病历,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金43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整改。

  答辩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自觉履行完毕,案件已经结案。原告围绕病历问题先后提起多个诉讼,无理缠诉,浪费司法资源。

  本案实质上仍是由原告高某利与x县第三人民医院之间的医患纠纷引起的。原告针对其2018年在x县第三人民医院入住期间的病历,××例中不同的材料分别进行多次投诉,被告x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已进行立案调查。

  对第三医院该病历案件已经进行处理,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且第三医院也已经履行完毕。原告此次针对病历中的《长期医嘱单》再次单独进行投诉并提起行政诉讼,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实不宜再次进行处理。

  另依据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陈述情况,原告与x县第三人民医院也签订过相应处理协议,原告对于与第三医院之间的医患纠纷若仍有意见可另行处理。故原告的诉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应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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