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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大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举办培训学校开展学科类培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第十二条等规定。根据《民促法》第六十四条,甘井子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罚款32660.4元的行政处罚。
2.大连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举办培训学校开展学科类培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民促法》第十二条等规定。根据《民促法》第六十四条,甘井子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罚款19800元的行政处罚。
3.大连顺通××文教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举办培训学校开展英语学科培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民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民促法》第六十四条,结合《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辽宁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甘井子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罚款12281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甘井子区教育局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加大违法违规校外培训整治查处力度,着力规范甘区校外培训市场。各市场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校外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和“双减”政策,增强法律意识,依法依规办学,诚信规范经营,共同营造和维护校外培训市场的良好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