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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养的常见法律问题丨纪小槌说法

2024-10-09

  为普及法律知识,济南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纪小槌说法》栏目,针对社会生活中的常见问题,从法院人专业的视角予以解答,以期为公众提供参考。

  抚养纠纷是指父母双方因为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引发的案件,主要包括抚养费纠纷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抚养是父母子女之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还交织亲情和情感因素,更是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本文总结了抚养的8个常见法律问题,以供参考。

  b.两周岁以上但不满八周岁的子女,由法院根据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若子女一直随一方生活,一般不宜变更,应维持其稳定的生活环境。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 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线

  a.抚养的能力。抚养子女需要投入大量的心血和精力,物质上的抚养,如稳定的收入、固定的住所等能保障子女成长所需的物质条件;精神上的抚养,如陪伴子女的时间、辅导教育子女的能力等。

  b.父母的品行。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任老师,除物质条件外,父母的品行、言传身教往往对子女的思想品质、性格养成等产生深远影响。

  c.稳定的生活成长环境。未成年人的心理相对脆弱,熟悉、稳定的生活环境可以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安全感,对其健康成长是十分必要的。

  d.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照顾情况。若未成年子女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照顾的,可以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7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父母双方平等享有对子女抚养的权利、共同承担对子女抚养的义务。抚养关系确定后,父母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

  b.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可以。轮流抚养协议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由父母双方自愿达成。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有了一定的辨别能力和判决能力,是否愿意轮流,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8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a.生活费,是指维持子女日常生活必须支出的费用,如必要的衣食住行等费用。

  b.教育费,包括义务教育、高中的教育费用,主要是基本教育的费用,包含学费、书本费及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支出。超出基本教育费,如补习班、兴趣班、择校费等,应由父母协商确定。

  c.医疗费,是指基本医疗费用,如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药费等。若子女发生大额的医疗费用,一般应由父母双方平均负担。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2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主张抚养费的主体为子女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或者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子女参加诉讼。

  需注意的是,虽然都是诉讼参与人,但二者的诉讼地位是不同的,在抚养费纠纷中必须以子女的名义提起诉讼,否则会因为诉讼主体不适格而被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抚养费以父母双方协议的数额为主,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予以确定。

  a.子女的实际需要,包括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适当的教育需求及基本的医疗需求等。

  b.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主要指在父母的收入范围内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承受能力。

  c.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一般指子女长期生活居住地普通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可以参照本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等指标予以确定。

  需注意的是,抚养费的数额应当以正当且必要为限,并非是机械按照父母一方月总收入20%-30%来确定,“总收入20%-30%”是一种建议性规范,并不是强制性规范,在一方收入畸高或畸低时,简单地以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子女的抚养费是不妥当的。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a.若父母双方已就子女在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生活费等费用达成明确约定,该约定对父母双方具有约束力,应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支持子女要求父母给付大学期间生活费及教育费用的主张。

  b.若父母双方没有约定,则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即要看子女是否年满十八周岁或非因主观原因不能独立生活。

  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已经是成年人,在法律上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讲,已基本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成年大学生就读期间仍普遍接受父母的供养,这是父母基于亲情的自愿行为,而非履行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1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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