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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现阶段,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仍不平衡,各地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财力也不平衡,针对这个问题,法律有没有作出原则性规定呢?
郝万禄:是的,财力是保障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落实到位的物质基础。这个问题涉及中央和地方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是政府间权责划分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所需经费来源渠道多元、情况复杂,实际工作中,这方面的事权与支出责任是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同属性以及财力实际状况等因素确定的。本法涉及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事务,总体上属于中央的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安排经费;部分事务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还有个别事务属于地方事权,由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法律依据国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有关规定,明确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列入预算。这样规定,旨在界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保障责任、权利和义务,符合预算规则,强化预算约束,有利于增强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所需经费的计划性和连续性,最大限度激活各类保障资源,确保相关经费的有效落实、高效使用。
记者:国防是全民的国防,维护军人地位、保障军人权益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请您谈谈法律在这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郝万禄:这个问题很好。法律着眼营造尊崇军人的良好环境,发挥法律规范的引领、鼓励、倡导作用,对全社会参与支持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作出多方面规定,主要有“五个鼓励”:一是国家鼓励和引导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军人权益保障提供支持,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力量依法给予税收优惠等政策;二是国家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为军人军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就医提供优待服务;三是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四是国家鼓励和扶持具备条件的民办学校为军人子女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提供教育优待;五是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困难军人家庭提供援助服务。这些规定措施,符合国家关于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公益事业的改革走向,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军人抚恤优待等权益保障质量水平;有利于强化全民国防意识,使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成为全社会的思想共识和行为自觉。
记者:按照您介绍的立法思路,在整个法律体系架构中,军人地位是核心和主轴。请您解读一下本法是如何规定“军人地位”的?
郝万禄:确立军人的法律地位是规范军人权益的依据和逻辑起点,也是整部法立起来的关键。着眼本法立法目的,将军人地位概括为:法律赋予军人的义务和权利,以及由此决定的军人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中所处的位置。本法所规范的军人地位,涉及军人义务和军人权利两个基本问题,实际上是指军人依法承担的特定义务和享有的特定权益的综合体现。因此,法律规定,军人是中国领导的国家武装力量基本成员,是人民子弟兵,是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的坚强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并相应规定军人担负的职责使命。在此基础上,法律还对军人政治权利、军内民主权利、军人履职保障、作风纪律要求等作出明确。这样规定,首次在法律中鲜明确立军人地位,深刻揭示了军人地位的基本构成和本质内涵,以法律形式宣示国家的鲜明态度和全社会应遵循的价值取向,可以起到引领全篇的作用。
记者: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体现的是国家意志,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请您谈谈法律在这方面作出了什么规定?
郝万禄:是的,履职保障是职业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我国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人员类法律,都对工作条件保障、身份保障、培训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军人职业关系国家安危,军人担负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神圣职责,法律地位重要、使命任务光荣,依法保护军人履行职责的行为显得尤为重要。法律第十九条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国家为军人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二是明确军人因执行任务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予以赔偿或者补偿;三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为军人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这样规定,既明确了依法保护军人履职行为的基本要素和要求,又与国防法关于现役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保持一致。军人按照国家赋予的使命责任履职,实质上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只有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才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记者:我注意到,法律设专章规范军人荣誉维护。请您帮我们解读一下法律是如何规定军人荣誉基本内涵的?
郝万禄:荣誉是激励军人为国奉献牺牲的不竭动力源泉。我军的光辉战斗史、建设发展史,就是一部军人崇尚荣誉、珍惜荣誉、创造荣誉的历史。法律设置专章规范军人荣誉维护,既是系统规范军人权益保障体系的需要,也为构建完善军人荣誉体系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既激励军人崇尚荣誉、珍惜荣誉,为国家和人民多做贡献,又能够对全社会的价值追求和精神风范起到引领作用。法律对军人荣誉的基本内涵从两个层面作出规范:一是从价值认同层面,明确军人荣誉是国家、社会对军人献身国防和军队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褒扬和激励。这样规定,深刻揭示军人荣誉的政治性、崇高性和引领性。军人荣誉源自军人担负的职责使命,献身国防和军队建设、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军人的职责使命所系,所以,军人荣誉是国家、社会对军人履行义务、所做贡献给予的褒奖和根本认同。二是从功能作用层面,明确军人荣誉是鼓舞军人士气、提升军队战斗力的精神力量。这样规定,深刻揭示军人荣誉是军队建设的重要精神力量,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强烈的感召作用和巨大的规约作用。军人职业具有很强的风险性、奉献性、流动性,其牺牲奉献离不开坚定的信仰支撑和充分的荣誉激励。军人荣誉既是军人地位的集中表现,也是军人重要的精神性权益,正是基于国家和社会对军人荣誉的认同和维护,基于军人对荣誉的崇尚和追求,才不断激发着军队的战斗精神和战斗士气。
记者:军人荣誉体现对军人地位和价值的根本认同,需要持续地培植和激发。请您谈谈法律对军人荣誉培育模式是怎么规定的?
郝万禄:你讲得很正确。军人的荣誉不仅需要维护,而且还需要不断创新培育模式。对此,法律作出系统规范:一是明确军队要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通过教育引导强化军人的荣誉意识,培育“四有”新时代革命军人、锻造“四铁”过硬部队。这样规定,明确了军人荣誉培育的基本途径和目标导向,继承了我党我军立德树人的优良传统,具有鲜明的时代价值。二是明确国家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奖励激励和保障措施,培育军人的职业使命感、自豪感和荣誉感,激发军人建功立业、报效国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这样规定,明确了军人荣誉培育要综合运用宣传教育、奖励激励和保障措施等多种形式,把弘扬牺牲奉献精神与强化政策制度激励统一起来,激发官兵献身国防的热情和动力。三是明确全社会的相关责任,即学习中国人民光荣历史,宣传军人功绩和牺牲奉献精神,营造维护军人荣誉的良好氛围。四是明确各级各类学校设置的国防教育课程中,应当包括中国人民光荣历史、军人英雄模范事迹等内容。这样规定,要求各级各类学校把我军的光荣历史、军人的英勇事迹等纳入国防教育课程、渗透到具体教学活动之中,是确保红色基因代代相传、夯实国防教育基础的迫切需要,具有深远战略考量和现实针对性。法律对构建军人荣誉培育模式作出的这些规定,既传承了我党我军培育军人荣誉的宝贵经验,又创新发展了新时代军人荣誉培育模式。